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02: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江苏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妊生损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乍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霞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书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吏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阳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内,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扣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信用卡。(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2)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沥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晦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足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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