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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18: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权复制品,依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二)客观要件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销售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行为特征。应该注意的是,对这里的“销售”之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如仅限于“出卖”的行为,对于出于营利目的把侵权复制品大量出租的也应视为一种“销售”行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责。

  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主体,单位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主体应该是指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如果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为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也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四)主观要件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认为其属于“明知”,而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以免放纵犯罪分子。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全案情况尤其是侵权复制品的来源渠道、行为人进货与销售的价格等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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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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