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05: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分股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自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股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精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自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4.本罪是结果犯
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每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直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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