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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2: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违反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即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破坏了金融秩序,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证券、期货,包括公司、企业债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认购证等。同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表现为资金大户、持股或者持仓大户利用其大量资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货合约进行单独或者通谋买卖,对某种股票、期货合约连续以高价买进或者以低价卖出,以造成这种股票、期货合约价格见涨见跌的假象,诱使他人错误地抛售或追涨,行为人自己则在价格暴涨阶段将股票、期货合约抛出,在价格暴跌阶段大量买人股票、期货合约以获取巨额利润,使其他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虚买虚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但证券所有者更并未真正发生转移,一方事后要把证券返还给另一方。虚买虚卖又称相对委托,实际上也应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谋买卖之中。自买自卖的行为人虽然耗费一些资金和税费,但可造成某种证券、期货交易活跃的假象,以此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费交易量,引诱跟风炒作者上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具体表现为同一公司或个人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本身即属违规行为),以自己控制的不同账户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或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买卖价格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是由自己随意决定,实际上证券所有权并来发生转移。实施自买自卖的行为人也只是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以通过成交量的变化造成证券价格见涨见跌的迹象,诱导公众投资者跟风炒作,以达到高抛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本条用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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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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