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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与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4:12: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与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者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如果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伪造、变造出来,即伪造、变造行为虽已开始实施但未完毕的,则构成未遂。

  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3、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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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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