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1: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义上的票据,是泛指用于商品交易中的各种单据。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单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依照法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的是狭义上的票据,即《票据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本票、支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支付作用。 (2)汇兑作用。(3)流通作用。(4)信用作用。(5)融资作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所实施的行为
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有关票据的签章、记载、背书等规定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对背书不连续(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签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票载金额(文字与数码记载)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限及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出票人签发的票据或者没有财产担保的承兑人承兑的票据(汇票)予以保证等。
3.必须造成重大损失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道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刘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人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请参见本节第184条之释解。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承兑、付款、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似属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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