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38: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型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自行为。
(1)要有发放贷款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发放贷款的对象包括了关系人以及关系人以外的人。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与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本罪贷款行为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月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构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反了国家规定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要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掘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3)非法发放贷款,必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
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均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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