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5:09: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0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要件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即:(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参与公司发起设立的法人,也就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2)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即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起人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犯罪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尚未登记成立,不存在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问责,只能由发起人承担。而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自然人为发起人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成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体,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观要件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行债券。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此手段达到按期募足股票、公司债券的目的,但法律上以此目的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必备要件。因不甚了解本公司财产状况、或因预算失误等等原因,致过失地实施了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者,不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后果严重、影响巨大者,可以酌情给予经济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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