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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5:30: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2013年4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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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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