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5 14:17: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行贿罪的客体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行贿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类行贿行为:
1.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是最一般的行贿形式。以这种形式构成的行贿罪,在学术界被称为“一般行贿罪”或“典型的行贿罪”。这种行贿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另一种是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地给予财物,即被勒索的情形。行贿罪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具体方式与受贿犯罪的具体类型是相对应的,由于本书在第三章中已对受贿犯罪的具体表现类型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故此处不再赘述。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这种行贿方式构成的行贿罪,被称为“经济行贿罪”。要构成这种形式的行贿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在经济往来中,如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2)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3)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
三、行贿罪的主体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行贿罪的主观方面
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对于一般行贿的,必须同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但是对于经济行贿的,则不需要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往来中追求的一般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经济往来中的贿赂行为是贿赂行为在经济活动领域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普通的贿赂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并不完全一致,并不要求受贿方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行贿方必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方和行贿方经济活动完成,双方的利益也就得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受贿方已经为行贿方谋取了利益,行贿方谋取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在本质上与普通的贿赂犯罪是一致的。刑法对经济往来中的贿赂犯罪没有规定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在办理此类贿赂犯罪案件中也不需要必须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客观上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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