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四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5 20:13: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四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由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有关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面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二)客观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主要是:(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其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方能构成犯罪。这是区分一般商业诽谤行为与商业诽谤罪的界限。所谓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②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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