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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5 20:02: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食品监管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活动。食品通指直接供人食用、饮用的各种形态的物质以及作为食品加工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物质材料。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得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合理地行使监管职权,国家制定、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约束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这些规定既是食品安全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和运用各自职权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其职务行为的界限、范围和行动的准则,因而是每一个食品安全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职权的不正当运用尤其是滥用,不仅违反了这些规定中关于正当、合理运用职权的基本要求,从而妨害食品安全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而且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或者无法弥补的损害。

  (二)客观要件

  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职权”,是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职务的范围和权力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具体的规定。“滥用”,则是指超越限定的范围或者胡乱、随意地使用(权力)。刑法中“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情形:(1)不认真地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在其职务范围内随便、随意或者马虎地行使权力。(2)过度地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超越职务范围去行使权力,或者在职务范围内超越权力运用的前提、条件(如时间、地点、对象等)、程序、内容等要求而行使权力。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前者是不认真地履行职责,后者则是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因而滥用职权在客观上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

  “玩忽职守”的“玩’’字,有“用不严肃的态度来对待”的意思;“忽”字则有“不注意、不重视”的意义,即疏忽。前者反映了一种不严肃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漫不经一[的心理表现。“玩忽”与“职守”相连,是指马虎、漫不经心、不认真地对待职责和奠务。玩忽职守是食品安全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和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妄职务的行为。食品安全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

  1.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其职务。这种类垂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擅离职守,即违反职守中关于时间币空间的明确要求,在特定时间里擅自离开特定场所,以致没有能够履行其职务,如在{《险、救灾中擅自离开现场。(2)未履行职守,即虽然在工作岗位上,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守要求行事,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如拒绝履行职守、放弃履布职守或者不及时履行职守。

  2.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马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务,主要表现为履行职务不尽心、不得力。至于玩忽职守行岁的表现形式,需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还须具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宅后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引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食物中毒,指食用了匍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磐病;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三)主体要件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噩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即这些管理部门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一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l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自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f行为可能致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j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

以上就是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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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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