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与处罚
发表时间:2020-11-25 19:58: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5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与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1)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等。其第32条规定,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这样,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比照上述标准加以认定,如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先进手段大量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较大的等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从而以本罪治罪。
2.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
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3.区分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制度,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犯罪对象不同。后者的服务对象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带有很强烈的政治含义。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获密对象是“不该知道的人”,不限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4.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规,主要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关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的规定。1978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1980年国防科委颁发的《国防尖端技术保密规定》等。只有违反了这些法规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本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限于军人,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
(2)犯罪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这是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要区别所在。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法律明文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提高了量刑幅度。而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战时仅可作为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因素。
军人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治罪。非军人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后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
的,分别依照本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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