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4:56: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 31号发布)(节录)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