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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8 15:19: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5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我国于1986年12月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我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足以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就是对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活动的破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逃避查验或者卫生处理的。(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3)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逃避检疫的;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托运的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或物品未经查验而擅自携带、托运入境、出境的;邮电部门在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前,擅自运递邮包的;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未申请卫生检疫或者逃避、拒绝卫生检疫机关所实施的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擅自移运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未将其就近火化的。(4)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物品的。(5)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擅自离开查验场所的。(6)染疫人在隔离期间、染疫嫌疑人在就地诊验或者留验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或者诊验、留验场所的。(7)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8)其他违反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可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检疫传染病,是皆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引起检疫传染病降播,是指实际造成了传播的后果,也就是说使他人感染上了检疫传染病,但感染的人玫没有要求,也不要求被传播的人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所谓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然尚未实际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但具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极大的现实可能性,一般表现为散播了大量检疫传染病病菌或者病毒,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立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必须是出入国(边)境的人才可能构成本罪。不出人国(边)境的人,不会直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罪主体具体包括下列几类人员和单位:

  1.入境、出境的旅客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

  3.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

  4.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

  5.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

  6.邮政部门或者邮政工作人员

  7.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

  8.国境口岸的有关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负责人

  9.引航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应当认识到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会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了这种后果。当然,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

以上就是关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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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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