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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9 11:49: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根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新立法解释,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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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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