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1-09 12:34: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为人虽然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包括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2.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相勾结,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因受贿而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故意犯罪的共犯)的,应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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