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哟件
发表时间:2017-11-09 18:25: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哟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1979年《刑法》第16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所说的“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一些男子卖淫的现象,国外多数立法也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者。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订计划的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践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要。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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