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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06-18 17:24: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法》第1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触犯本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间谍罪、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等,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档案管理人员。只有这些人才具有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条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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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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