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2:51: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7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放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放火罪的客体
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通说认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水火无情,放火行为与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一经实施,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难以预料,结果难以控制。由于本罪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利益,因而不同于只对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特定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即使这些犯罪表面上看是以放火的方式实施的。
放火罪的主要对象是财物。放火行为通常是以行为人点燃财物引起火灾的方式实施的,因而放火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财物,而且应当是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以此为放火对象才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比如,在住宅、商场、剧院、机关、学校放火,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不仅可能烧毁被点燃的建筑物或交通工具,还可能危及在其中生活、学习、居住和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如果行为人放火焚烧价值有限的物品,如衣物、家具等,又能将着火范围有效控制在特定、有限的财产范围内,即行为在客观上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的,不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也可以人为对象。放火罪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威胁或损害结果,通常是由于被点燃的房屋、院落、仓库以及其他场所可能有人居住、活动所致。但放火行为也可能直接以人为对象,以直接造成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为目的,如在公共场所向人群投掷燃烧弹,或以造成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为目的实施放火,但行为实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例如,某男青年为报复与之分手的前女友,携带汽油、打火机、剃须刀片前往被害人居住之公寓楼,并于凌晨2时许,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剃须刀片将被害人卧室的纱窗割开,然后将准备好的汽油泼到被害人的床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被烧成重伤,火势虽未蔓延,但公共安全已经处于危险之中,该男青年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在危险之中。此时,放火行为因其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构成犯罪,表明立法者对公共安全这一重大法益的保护,比仅仅表现为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益的法益的保护更加重视。另一方面,放火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即放火行为实际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
二、放火罪的客观方面
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放火点燃目的物,可能或已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利益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所谓放火,是指行为人故意点火焚烧目的物,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作为是放火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作为的方式实施放火行为,通常是行为人以引火物直接点燃目的物,或者是行为人以引火物点燃媒介物,再由媒介物引燃目的物。以作为的方式放火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借助自然力、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不具有犯罪故意的人的行为来实施。不作为构成放火罪,应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作为义务为前提。负有防止火灾发生义务的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害的,构成放火罪。不作为放火犯罪行为人的义务可能来自法律的规定、特定的职业、法律行为或先前行为。
放火罪属于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导致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犯罪即为既遂。如果放火造成严重后果,则要处以更重的法定刑。
三、放火罪的主体
放火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行为危害严重,又属于自然犯,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放火罪的主观方面
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符合本罪要求。从放火故意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害。放火行为可能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损害为目的,也可能仅以造成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损害为目的,但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从放火故意的意志因素来看,如果行为人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则为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虽然不以侵害公共安全为直接目的,但在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毁坏特定财物的过程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则为间接故意。行为人实施放火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常见的动机为泄愤、报复、毁灭罪证、骗保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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