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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概念和构成

发表时间:2017-11-10 14:30: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概念和构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概念及其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国防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均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丑成。由此,武装部队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或民兵组织。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是为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防备和粉碎颠覆政苻、分裂国家的阴谋,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具体活动。在和平时期,表现为实施兵力的部署和调动,进行军事训练和演习,执行戒严任务和处置突爱性暴力事件等;在战争时期,表现为进行反侵略战争,参加战斗、战役。根据《国防去》的规定,公民应当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严重妨碍了国防和军队建设。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要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所谓阻碍,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围攻、殴打、掷石块、抢夺枪支、砸毁车辆,以揭露隐私、毁坏财产、加害人身等相要挟等等,又可以采取非暴力、威胁方法,如设置路障、静坐躺卧等,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如设置路障,煽动群众围堵,在军事行动区域包括陆地、空中、水域构筑违法建筑或障碍物,在净空区设置影响飞行或观察的障碍物,在军事行动区域饮用水中投入有害的物质,停水、停电、停气,用电波干扰军事通讯或军用计算机工作,阻止部队通过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负责排除障碍的有关人员明知有障碍而不加排除造成军事行动阻碍。不论其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会造成军事行动的阻碍并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所谓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即为军队三人以上战斗组织的军事活动,既包括和平时期的战争准备活动如兵力、兵器的部署和调配,预定战场如军事设施、工地的建设活动,军事。训练及演习,平定叛乱、暴乱,实施戒严等,又包括战争时期的战争、战役及战斗等。如果所阻碍的不是上述军事行动,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应以他罪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等论处。

  其次,必须因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质损害或虽有实质损害或但不是严重损害,都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为造成军事演习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贻误战机的;造成战役、战斗失利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战斗减员的;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坏或大量损坏而无法形成战斗力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行动而仍决意阻碍。过失不能构罪。如果不知是在进行军事行动,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当然,误认为是军人在依法职务而阻碍的,应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先不知道是军事行动但后来知道仍加碍的,则应视为有本罪故意而可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的是为了维护个人自己的利益,有的是对军队不满,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阻碍军事行动的方法,可以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通讯设备,侵入国防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冲击军事机关,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等,此时又会触犯其他罪名,对之应当以本罪与他罪中的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以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过失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不构成犯罪;虽然是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构成犯罪。从司法实践看,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往往由少数人煽动、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对那些受蒙骗参与一般活动的人员,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2.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人,是武装部队中执行某一项任务的少数人。

  (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后者以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前者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后者则没有把行为造成的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3.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阻碍军事行动,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以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阻碍军事行动过程中,策动、勾引、收买武装部队人员进行叛乱,则应分别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和武装叛乱罪定罪处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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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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