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4:46: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非法生产、买卖制式服装的行为,都会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应予严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在本罪是指由武装部队依法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官兵使用的各式服装。就主体而言,既包括解放军部队的军官服、士兵服、文职干部服,又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察服、士兵服、文职干部服,还包括上述部队院校的学员服;既包括陆海、空军队的各式服装,又包括其他军种如二炮等部队的各式服装。就用途及季节而言,则包括夏常服、冬常服、礼服、迷彩服、作训服等。制式服装,不仅指衣裤,而且还包括其他附件,如军帽、军用腰带等。所谓“非法生产、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主管部门准许,擅自制作、销售、购买,包括指定生产的工厂不按规定擅自超额生产、销售和其他单位、人员私自仿制、销售、购买。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买卖军用标志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实施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下述情形: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数量大的;战时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影响部队执行作战、戒严任务的;扰乱武装部队和社会管理秩序的;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屡教不改的;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形象和声誉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害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错式服装而非法生产、买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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