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方案
发表时间:2021-01-21 10:06: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2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是否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方案,希望能帮助大家。
是否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分别从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从客观方面判断
(一)看犯罪对象是否是伪劣产品
其一,看产品是否是“掺杂、掺假”产品。
其二,看产品是否是“以假充真”产品。
其三,看产品是否是“以次充好”产品。
其四,看产品是否是“不合格产品”。
(二)看行为人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其一,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能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存在立案追诉。
其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倍以上的,存在立案追诉。这就是说,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倍以上的,存在追诉可能。
其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存在追诉可能。
二、从主体上判断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从以下方面注意
要件一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命令下实施。要件二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要件三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
单位犯罪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是否是为犯罪而设立单位,是否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如何处理,是否是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否是境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否是单位被撤销、注销的犯罪,企业犯罪后是否存在被合并的情形,单位犯罪自首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是否存在单位共同犯罪。
三、从主观方面判断
(一)看行为人是否有罪过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罪过,可以构成犯罪,考虑立案。下列情况不能立案:
1.行为人没有罪过
2.行为人过失的情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过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如因为疏忽大意而在产品中多加杂质,导致产品质量没有达到标准,不能认定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因而不能立案。又如,因为不知所销售产品为伪劣产品而销售,不能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而也不能立案。
(二)看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否“明知”
由于本罪是故意犯罪,所以从认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三)认识错误的处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行为人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伪劣产品存在错误认识会影响行为的定性。这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行为人认为不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对这种情况,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明知”就阻却了其故意责任,也即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是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不是伪劣产品,而行为人误认为是伪劣产品。例如,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低价从一厂家购进一批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但厂家由于失误把合格产品发给了行为人,而行为人仍以为是不合格产品,就将其作为合格产品销售了。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也有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只是由于对象错误,没有完成危害产品质量管理秩序与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会认定为犯罪未遂。
四、根据《刑法》第13条判断
尽管《刑法》把“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销售金额也基本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但是,不能一律把“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都认定为犯罪。这里还存在着其他情节的问题,如“掺杂”、“掺假”还有一个程度问题,即“杂”、“假”与产品总量的比例;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也有一个“次”与“好”、“不合格”与“合格”的差别大小问题。如果不考虑这些问题而仅以销售金额作为唯一标准,就有失公平,扩大了打击面。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范围,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考虑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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