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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7 14:40: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一经实施,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难以预料,结果难以控制。由于本罪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利益,因而不同于只能对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特定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即使这些犯罪表面上看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对象多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食物、水源以及牲畜、家禽等。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有多种表现方式,既可以直接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于食物、水源以及其他能够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使危险物质到达特定地点。

  本罪行为人用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工具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所谓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能致人、畜、禽类等伤、亡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其中,化学性有毒物质,也称人工合成有毒物质,如砒霜、鼠药、氰化物等;生物性有毒物质又可分为植物性有毒物质如野蘑菇,以及动物性有毒物质如河豚等;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如肉毒杆菌等。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毒害性物质有砒霜、氰化钾、毒鼠强以及各类剧毒杀虫农药等,还包括毒气。所谓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穿透力很强的射线、通过自身的衰变可放射出射线而具有严重辐射性的物质,如铀、镭、钴等。放射性物质可能对环境包括大气、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也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各种无法逆转的严重危害。遭受辐射的人,可能患上各种癌症、白血病等。所谓传染病病原体,是指通过在人体或者动物体内适当的环境中繁殖从而给身体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如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炭疽菌、肝炎病毒、结核杆菌等。不同传染病由不同病原体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可以造成此三类传染病传播的病原体都可以成为本罪行为人用来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行为人用来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危险物质,不限于明文列举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三种物质,投放其他危险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构成本罪。其他危险物质,是指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险性相当的物质。

  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注意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行为造成的危害又不构成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犯罪,则属于一般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造成损失或引发纠纷的,应当通过民事方法或者行政方法加以解决。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是一般主体。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极其严重,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本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符合本罪要求。从投放危险物质故意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可能以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为目的,也可能仅以造成特定有限财产损害为目的,但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从投放危险物质故意的意志因素来看,如果行为人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则为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虽然不以侵害公共安全为直接目的,但在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毁坏特定有限财物过程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则为间接故意。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常见的动机为泄愤、报复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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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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