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三)
发表时间:2020-10-10 23:53: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8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三),希望能帮助大家。
8月20日,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江苏省司法审判实践,江苏高院制定了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厘清了认罪和认罚的关系,细化了认罪及认罚的适用条件,并将认罪认罚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
十一、关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38.证据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裁判的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通过获取口供,进一步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其他补强证据,完善证据链条;防止因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定案,未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9.证据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严格审查判断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以及综合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确保被告人供认的有罪事实,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十二、关于程序适用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0.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4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2)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42.普通程序适用条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被告人不同意无罪意见,坚持认罪认罚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速裁及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
(7)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
对于上述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
43.程序审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是否提供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全案证据材料、调查评估报告或者委托评估调查函、辩护意见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意见、被害方意见以及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等材料。
对于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案件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应当依法决定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44.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在开庭前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应当征询人民检察院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可以按照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45.速裁程序办理流程。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于收案当日或次日决定是否立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开庭日期,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告知权利,听取意见。上述活动应当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中载明。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集中审理速裁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对于在送达起诉书时已经核实被告人其它自然情况信息的,可以不再进行当庭核实,但应当在庭审中予以说明;集中开庭审理的,可以向各被告人一并告知参加庭审人员名单、交代诉讼权利义务,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有无申请回避的意见,但应当逐案审理。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量刑建议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开庭审理的,在逐案审理后,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后可以当场送达判决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报告可以省略,可以采用格式化的裁判文书。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审判期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尚未届满的,人民法院不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46.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流程简化。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仅对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法庭辩论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
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可以简化,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审理报告。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审判期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尚未届满的,人民法院不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47.程序转换。人民法院在办理速裁程序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未成年人或者未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等情形,或者审理过程中案件量刑情节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应当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转为简易程序办理;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人民法院拟依法做出判决的,可以不变更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在办理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案件中,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其它不应当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48.二审审理方式。对一审以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认罪认罚自愿性等无上诉意见的,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但应当听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二审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
49.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办理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立案时被告人已经成年的除外。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十三、关于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0.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重大案件。对于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其他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直至死刑,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方赔礼道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被告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如采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如造成多人死亡的,或者从宽处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或司法公信力的除外。
51.认罪认罚对定案有重要作用的毒品犯罪案件。对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但缺乏其他直接关键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定案起重要作用,使案件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形成,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应当准确把握此类案件与疑罪案件的界限,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仍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不得以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作疑罪从轻处理。
十四、关于配套措施
52.信息化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特色办案流程,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要结合量刑规范化改革,出台更多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适时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则,细化刑罚特别是非监禁刑适用标准,提高刑罚裁量的科学性。
53.实践探索。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创新,会同各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推广适用一步到庭、刑拘直诉等经验做法,在本地区内出台细化实施细则,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施行。
十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下发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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