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2-11-11 18:43: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结合司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三条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发现的问题,符合下列条件的,向涉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提出检察建议:
(一)发生问题的原因比较明确的;
(二)致使公共利益、集体财产等遭受损失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四)可以及时整改但却未整改的。
第五条 检察机关拟提出检察建议的,承办部门可以结合查办案件情况,赴相关单位实地调研,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对策建议,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对疑难复杂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可以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第六条 检察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治理防范的对策建议;
(四)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及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七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制发。
第八条 检察建议书制发后,承办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相关单位,并通过电话或者当面做好阐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条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承办部门应当通过电话问询、定期回访等方式,主动了解掌握落实情况,督促被建议单位限期落实。
第十一条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的,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向当地党委报告、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争取理解与支持,共同推动检察建议落实。
第十二条 对经地方党委、政府协调,仍然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提请人大依法予以监督,促进检察建议落实。
第十三条 收到被建议单位落实情况回函后,检察机关可以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制作评估报告,经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后反馈被建议单位。
第十四条 省、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向本院检察委员会专题报告。
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每年至少应牵头组织一次优秀检察建议书的评选发布活动,促进提升检察建议质量。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发出涉及诉讼活动的检察建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定》(苏检发〔2013〕20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检察建议书》参考范本
X X X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建 议 书
X检X建〔年份〕×号
×××(被建议单位全称):
我院经调查研究,现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望及时研究整改。
一、问题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在办案、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履行职责活动中,发现需要对该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存在哪些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以及违法现象、风险隐患。应总结出实质性、深层次问题,客观、准确、概括性强,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三、治理防范的对策建议:建议该单位采取哪些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防范。所建议的内容应当与所列的问题相对应,具体、明确、可操作,并视情列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四、被建议单位回复期限及方式:提出具体的回复落实情况时间、形式要求等。
五、其他事项:视具体情况补充、说明。
20xx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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