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抢劫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32: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抢劫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数额、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犯罪数额每达到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达到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3)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4)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抢劫的;
(5)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构成抢劫罪的,根据抢劫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构成抢劫罪的,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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