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强奸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34: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9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强奸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三人或者轮奸妇女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者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三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轮奸幼女、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造成幼女伤害或者造成幼女重伤、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成年被害人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成年被害人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严重性病等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强奸成年女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怀孕的妇女的;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或者老年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4)对同一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的;
(5)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6)对强奸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奸淫幼女,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并适用较高的从重幅度;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奸淫幼女的;
(2)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3)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4)有摧残、凌辱行为的;
(5)对同一被害人多次实施奸淫的;
(6)对已满十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7)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8)曾因性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5.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的;
(2)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的;
(3)有摧残、凌辱行为的;
(4)对同一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5)对农村留守未成年女性、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强奸的;
(6)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7)曾因性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6.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内容摘自2023 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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