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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37: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0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150人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7.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万元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500人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未达到5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未达到250万元的,每增加2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0万元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5000人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0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4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2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未达到5000万元的,每增加2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未达到2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超过量刑起点规定人数50%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9.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适用缓刑:

  (1)拒不退赃退赔的;

  (2)社会影响较大,集资群众反映强烈的主犯;

  (3)曾因非法集资类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内容摘自2023 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以上就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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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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