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集资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36: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5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集资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集资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0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集资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万元,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集资诈骗数额不满2000万元的,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超过2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集资诈骗100人以上,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集资参与人中部分系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为违法犯罪而实施集资诈骗或者将集资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5)假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公益性组织集资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积极退还赃款的,根据损失挽回情况,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绝大部分赃款被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绝大部分被挽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7.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拒不退赃退赔的;
(2)为违法犯罪而实施集资诈骗或者将集资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内容摘自2023 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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