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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36: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3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7.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5)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为违法犯罪而实施信用卡诈骗或者将信用卡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4.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5.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6.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拒不退赃退赔的;

  (2)为违法犯罪而实施信用卡诈骗或者将信用卡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且未退缴大部分赃款的;

  (4)曾因诈骗类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内容摘自2023 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以上就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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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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