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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

发表时间:2024-12-19 09:34: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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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

  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的;

  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20万支的;

  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达到3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每增加1.6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

  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

  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

  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100万支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到250万元的,每增加4.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25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7.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1.7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在100万支以上,未达到1000万支的,每增加17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1000万支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50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尚未实际流入市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同一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积极退赃退赔的,根据退赃退赔的数额,按比例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非法获利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罚金数额最低不得少于一千元。

  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6.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曾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延伸阅读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202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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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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