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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诈骗数额标准认定意见

发表时间:2017-10-16 19:2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诈骗数额标准认定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2011〕37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㈣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㈤多次诈骗的;

  ㈥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㈦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㈧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㈠、㈡、㈢、㈦、㈧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㈠、㈡、㈢、㈦、㈧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江苏省诈骗数额标准认定意见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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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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