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5:07: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二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
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
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只限于目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牟所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且同类的营业,主要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千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直接“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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