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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7-11-07 15:25: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五)

  1.主体要件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已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已有,拒不交还。

  3.客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即化公为私。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职务侵占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已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犯罪客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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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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