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7-11-07 15:42: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侵犯财产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由于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其毁坏财物的价值数额如果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比如,实践中故意破坏光缆、电缆等公用电信设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电信设施价值较高,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实践中盗窃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活动较多,而盗窃公用电信设施涉及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竞合问题,在征求意见中许多部门的同志都建议在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实践中犯罪人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可能只构成盗窃罪,也可能只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同时又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区分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行为人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对于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刑法原理,择一重罪处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种情形“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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