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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

发表时间:2017-10-16 15:24: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诈骗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希望能帮助大家。

  1.在实践中,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罪,先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以骗取他人的信任,然后诈骗钱财。这类案件从理论上称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作伪证,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者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国外对这种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否定论者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的行为不是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因为民事诉讼采取形式真实主义,不问人民法院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第二,被骗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被害人败诉后,主动执行判决交付财物的,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交付财物的,更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肯定论者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民事诉讼制度实际上并非采取形式真实主义,而是采取自由心证主义,即法官实际上只能根据自己认为是真实的事实作出裁判,在诉讼欺诈的情况下,法官对事实的误认就是错误认识并由此导致误判的发生,因此行为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的事实就是欺诈行为。第二,人民法院是被骗人和处分人(强制执行判决时),败诉人是处分人(自愿履行判决时)也是被害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诉讼欺诈的定性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否定说的立场。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的缺陷在于,如果行为人在伪造证据时既没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也没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势必以无罪处理。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诉讼欺诈以诈骗罪论处确实存在一定的理论障碍,但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以比诈骗罪轻的犯罪论处与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符,应当借鉴有些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中明确地将其拟制规定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例如,《新加坡刑法典》在“伪证及破坏司法公正罪”下的第208条规定了采取欺骗手段接受非应得数额的判决罪:“欺诈性地引起或承受一项反对其由任何人提起的诉讼的法令或命令的通过,该法令或者命令为了对于起诉者而言取得不恰当的数额,或者大于该起诉者应得的数额,或给予无资格获得财产的人以任何财产或由此而产生的利息;或者是引起或承受一项反对其已经履行的法令或命令被执行或对已经被履行的任何事情再被执行的,处可长至2年的有期徒刑,或处罚金,或两罚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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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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