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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6 15:24: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或其他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形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所骗取的利益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而诈骗罪只包括财产性利益。(2)犯罪手段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手段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诈骗罪则可以采取一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但二者也可能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即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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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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