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特定诈骗犯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6 15:23: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诈骗罪与特定诈骗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7年《刑法》根据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特征、犯罪对象特征、诈骗行为的手段特征,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具有诈骗特征的犯罪,并纳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具体是:骗取出口退税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后段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侵犯财产罪”一章以外的其他诈骗罪,属于特殊诈骗罪。凡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诈骗犯罪构成的,按特定诈骗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在诈骗罪与特定诈骗犯罪的区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准确理解特定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例如,要正确区分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的界限,就应当准确地把握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适用该款的主体范围仅仅限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
2.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有二: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是重法优于轻法。诈骗罪与特定诈骗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在这一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问题上存在分歧,大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在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诈骗数额不构成特定诈骗犯罪但足以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该论者还举例说明:行为人骗取4000元保险金,没有达到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5000元),对此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该论者的主张是值得商榷的:第一,重法优于轻法应当以法律或者刑法解释有明文规定为限,如《刑法》第149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法条竞合的规定。第二,该论者所说的如果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就只能以无罪论处的不合理情况确实存在,但不是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造成的,而是司法解释对特定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规定不同的追诉标准造成的。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特定诈骗犯罪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大多高于普通诈骗罪。实际上,这些特定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社会危害性还要大于侵犯简单客体的普通诈骗罪。如果司法解释对所有的诈骗犯罪规定统一的追诉标准,或者特定诈骗犯罪的追诉标准低于普通诈骗罪,就不会出现该论者所说的不合理情况。第三,该论者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适用范围上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如果该论者所说情形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也应当像《刑法》第149条第2款③那样在既符合普通诈骗罪也符合特定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适用,否则会导致罪名适用的混乱。仍然以该论者所说的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为: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例如,保险人甲诈骗保险金4万元,按照保险诈骗罪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这一幅度内处刑;而按照诈骗罪则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幅度内处刑。如果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这种情况按照诈骗罪论处法定刑重,应当按照诈骗罪论处。对这种案件的定性随着数额的逐渐增加而在诈骗罪和特定诈骗犯罪之间来回摇摆不定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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