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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3 09:42: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以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职责,而行为人的聚众阻碍行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解救活动不能顺利进行,严重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活动。因此,行为人的聚众阻碍行为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职务活动的直接侵害;同时,因为行为人的聚众阻碍行为导致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得不到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解救,使妇女、儿童继续被控制在行为人的范围内,这又是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权利的间接侵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要客体应当是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活动,与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的是:本罪客体中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行职务的活动具有特定性,专指相关的国家机关与被收买妇女、儿童之间形成的职务履行关系;而妨害公务罪中的职务活动具有普遍性,泛指一切执行公务的活动。一般来说,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分类。由于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务活动,那么按照犯罪分类标准就应当将其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中,但是《刑法》却将其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这主要是考虑到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具有密切的联系,不宜纳入其他的犯罪类别。

  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与解救妇女、儿童行为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刑法》第93条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这些公务人员必须负有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责,是否负有这种解救职责应当以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当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但是也不排除由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机关。(3)这种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正在履行解救职责、实施解救活动,即解救工作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如果不是在履行解救职责的过程中,如解救之前或者解救活动完成之后,那么此时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这同时表明,如果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的解救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聚众阻碍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亲属解救被收买者的行为,就不构成本罪。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认定本罪的客观方面时需注意以下两点: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目标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这里的“妇女、儿童”特指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不包括绑架罪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也不包括基于出卖目的而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如果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绑架罪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已被拐骗但尚未被出卖(未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绑架罪或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来处理。

  (2)本罪行为的内容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只要纠集三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阻碍,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各种影响解救人员解救工作的行为,既可以针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实施暴力行为,如殴打、伤害、杀害、拘禁等,也可以采用威胁的方式阻碍解救,威胁的内容包括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或诬告陷害等。此外,行为人还可以通过对财物的破坏阻碍正常的解救行为,如毁坏汽车和其他相关设备,或者胡搅蛮缠,无理取闹,设置障碍,影响车辆通行等。至于聚众行为人是否亲自到场指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活动的行为,但是却没有以聚众的方式来进行,此时其阻碍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并不是所有参加了聚众阻碍活动的行为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解救活动中起着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依照妨害公务罪来定罪处罚。

  四、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是明知行为阻碍的对象是负有解救职责的,正在进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明知其阻碍行为会侵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职务活动和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仍然故意实施该聚众阻碍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聚众阻碍行为都伴随有一定的目的,通常是出于维持收买者与被收买妇女、儿童之间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如非法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也有的是为了索回收买妇女、儿童所付出的费用以减少损失等。本罪并未将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目的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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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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