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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3 09:47: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4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其具体含义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客体内容相同。之所以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构成对被害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的侵犯,是因为行为人的收买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他人拐卖行为的纵容,该收买行为使得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最终置于其控制范围内,这是对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同时,行为人与拐卖者之间存在交易,行为人实质上也是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作为商品来购买的,这必然会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被偷盗的婴幼儿,也即14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包括婴儿(不满1周岁)、幼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以及其他不满14周岁的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国籍则在所不问。由于本罪的客体是他人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这些权利是每个自然人所独有的,不依赖于任何人身关系,所以该妇女、儿童与拐卖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作为本罪的对象。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要注意收买不等同于收养,收买行为表现为以钱财作为该被害妇女、儿童的等价物,收买人事实上将被害妇女、儿童作为自己所占有或支配的物来对待;而收养行为表现为接受儿童作为家庭成员的行为,而不是用金钱、财物买回。收买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从前来“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的是由他人牵线后从犯罪分子手中收买的。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试图购买,但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造成交易未果或因对被害妇女、儿童不满意而放弃收买的,一般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对只有收买行为,而无收买结果,情节严重的,亦可以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未遂论处。行为人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不追究,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追究,是否要追究则应根据收买后的态度、收买的动机等具体案情而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接着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的,但二者没有行为上的实质联系,即收买人没有参与任何拐卖活动。如果收买人参与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里的收买行为并不要求以行为违背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意志为限,如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卖行为一样,无论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同意,都改变不了收买行为在客观上贬低妇女、儿童作为人所具有的尊严这一事实。因此,无论该收买行为是否经过妇女、儿童的同意,收买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的,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教唆、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本罪的共犯。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也明知自己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但仍然决意收买。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一般说来这种明知可以是拐卖者告诉或者其他人告诉的,也可能是通过被拐卖者当时的处境和表现揣测而得知的。所以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妇女、儿童是被拐卖的,那么就能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收买者的真实身份,应当视为其主观上不具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在收买的过程中主观上不能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否则此时就不再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来认定,而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这是因为行为人此时的收买行为是在拐卖的主观目的支配下进行的,因此,其收买行为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行为里面的一种行为方式,故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

  一般来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除了出卖的目的之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行为人收买妇女可能是为了让其作自己的妻子、儿媳妇,或者是为了供自己奴役,或者是为了供自己奸淫,或者是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收买儿童,可能是为了给自己传宗接代,可能是为了供自己奴役,等等。无论如何,除了出卖的目的以外,行为人收买行为的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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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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