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7: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主体根据客观行为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主体通常是:(1)从土地所有权主体处取得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具体包括: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2)从土地使用权主体处取得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具体包括:一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以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因破产、兼并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原因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主体,除上述两类主体外,还包括没有土地使用权而从事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如果没有牟利的目的,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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