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4: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客体是一样的,这里不再赘述。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同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中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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