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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2: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4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是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基础,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损害人们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同,降低人们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信赖,影响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一)"国家机关"的认定

  如何理解国家机关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影响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范围。从《宪法》和《行政法》的意义上说,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所属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机关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还有一些机构也应视为国家机关,如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各级政协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工商联组织等。伪造、变造、买卖这些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值得研究的是,以下这些单位是否属于这里所指的"国家机关"?

  1.虚构的国家机关

  在实践中,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上所显示的国家机关有时并非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对这种伪造行为能否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行为人伪造了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达到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程度,就已经侵犯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权威的合理信赖,即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既然虚构的单位不存在,就不能认定这个单位的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人民团体,抑或是企事业单位。《刑法》设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从而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不仅仅是概括、抽象的,还包括具体、特定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虚构的单位在现实中不存在,只会对概括、抽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效用产生影响,而不会对具体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效用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对此种行为不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判断这种伪造行为是否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关键在于对犯罪客体的认识。如前所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对一般社会公众而言,目前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范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没有清楚明确的界定,而且国家机关种类繁多,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要求一般社会公众对某一机关是否真实存在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因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更为妥当,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保证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不被侵犯,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国家机关临时机构

  国家机关临时机构是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部门临时设置的办事机构,如政府在企业设立的工作处,为筹建某一部门而设立的筹建处,为协调、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而设立的办公室、办事处等。理论上认为,这些国家机关临时机构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或行政命令,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而设置的,代表的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履行的是国家职责,其地位与正式的国家机关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伪造国家机关临时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对此,200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也予以了肯定。

  3.国家机关内设机构

  国家机关内设机构是国家机关为履行某一方面的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其内部设立的机构。国家机关是由内设机构组成的,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是通过内设机构履行职能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内设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因此,伪造国家机关内设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同样会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也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4.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如救灾、抢险、防汛、移民、扶贫、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等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的工作等。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不能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性质上不属于家机关。因此,伪造村民委员会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能以伪造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二)"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

  国家机关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项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书面文件,国家机关的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除了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的公文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以国家机关首长个人名义发布的文件。这种形式不仅用于命令、通知、函电等普通的书面性文件,还常常出现在发布法规、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的场合。这类文件虽然是以个人名义签发的,但实质上仍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产物,因而应当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公文。

  对于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领导批示",有观点认为,它们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公文的形式,但客观而言其权威性等同于公文,甚至在实际生活中其效力往往超出一般公文。因此,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也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相反的观点则认为,"领导批示"代表的只是领导个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不宜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论处。②我们认为,无论"领导批示"的实际作用如何,但将其视为国家机关公文在目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乃至政策依据,其无论如何也不能代表国家机关的意志。因此,后一种观点更为妥当。

  (三)"国家机关证件"的认定

  国家机关证件,是指由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资格、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实的证件和证书等凭证,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驾驶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许可证等。

  大学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大学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由高等学校以学校的名义加盖学校钢印颁发;而普通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则是以各高等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个人的名义签署,加盖学校钢印的方法颁发。根据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大学学历证书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对其进行伪造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四)"国家机关印章"的认定

  国家机关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或者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两部分:前者是指固定国家机关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后者是指印形加盖于纸张等其他物体上所呈现出的形象。用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私人印鉴、手戳,应视为国家机关印章;而国家机关使用的与其职权无关的印章,如收发室的印章等,则不属于国家机关印章。国家机关印章是国家机关的象征,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志,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一般都要加盖国家机关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制作机关的名义,非法制作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其既包括凭空炮制根本不存在的某一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也包括在存在某一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模仿其特征炮制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伪造,也包括国家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也应以伪造论处。

  所谓变造,是指针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抹擦、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

  所谓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对价买进或者卖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的行为。至于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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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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