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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2: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4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客体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认定

  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私营、合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事业单位也没有所有制的限定。人民团体具体指什么,目前法律上尚缺乏明确的界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它是指“民间的群众性组织,如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等”。在《刑法》第93条中,“人民团体”是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相并列的,而且同时将“社会团体”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相并列。以此理解,“人民团体”是国有性质的团体,而“社会团体”则为非国有性质的团体。①但是,考虑到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并无所有制的限制,对“人民团体”显然也不宜限制为国有性质,而应对其作比较宽泛的理解,可以包括国有、非国有的社团组织。

  (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认定

  所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或者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进行活动和承担法律后果的符和标记。如果不是印章,或者虽是印章,但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的印章,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客观方面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这里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制作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既包括凭空炮制根本不存在的某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也包括在存在某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炮制另一假的印章;既包括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员进行伪造,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进行变造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体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既可以是与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无关的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部人员。

  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观方面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仍进行伪造。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除了具备犯罪故意外,行为人一般还具有行使的目的。所谓行使的目的,是指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具有将伪造的印章继续用于非法制造公文、证件等用途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行使目的,则不宜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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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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