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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2 22:38: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发票,既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或付款凭证。

  本法第209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制造和购买、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犯罪行为及应受的罚责。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行为人可能既实施了非法制造的行为,又实施了出售行为,也可能只实施了非法制造行为,而不出售,而是无偿赠送他人供他人利用,也可能只实施非法制造行为,而没有参与非法出售活动。对这些不同的情况,可能出现三个罪名选择适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该法条对可能处于连续犯罪状态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进行界定。然而,由于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实际情况,极可能出现认定非法制造发票罪证据不足,而非法制造的发票尚未出售或部分出售的状况,若仅以未遂犯罪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刑,则显失公允,为保证依法、合理地打击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应对“持有、使用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立法。《刑法修正案(八)》在本条专门规定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增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理由是:首先,该行为是侵害了国家的重要经济利益给国家重要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经济危害行为,达到了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必须制止的,并且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以贪利性为目的,其主观责任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目的,对该行为不经国家刑罚予以惩处,就不足以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其次,本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对某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必须做到罪名的明确(包括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和应受向罚责的明确)。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不仅仅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有伪造的发票,而且包括行为人自己在家中、案发处保存有伪造发票等行为。即凡是行为人将伪造的发票置于自己实际上的支配之下的,无论其是否实际上持有伪造的发票,均可认定为持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行为犯,有持有行为的,即为犯罪即遂。

  持有伪造的发票,只有“数量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3条,明知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复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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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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