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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2:50: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4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或付款凭证。其中本条所称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一切发票,既包括合法、真实、有效的普通发票,也包括伪造、非法制造的虚假的普通发票。现行刑法对普通发票的刑事规制要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为宽松,仅对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非法出售这三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对非法购买、持有和使用普通发票或伪造的普通发票等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而实践中这些违规行为往往是紧密相连的。刑事立法上的这种“顾此失彼”导致法网漏洞多出,给了犯罪分子诸多逃避刑事制裁的机会,使得司法机关对发票犯罪的打击控制往往事倍功半。普通发票虽然没有专用发票的功能,但如果被用于非法活动其危害性也是很大的。因此,对于虚开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虚开”,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凭空填开;二是行为人在有一定的交易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品名、虚增数量、价款等。

  虚开发票的方式一般表现为:(1)克隆涂改法。犯罪嫌疑人利用金税工程认证系统不识别汉字,只进行税号密码比对的漏洞,采用技术手段将真实发票的密码区予以有效地保留,通过克隆涂改等方式用虚假信息替换原信息(如更改抵扣企业名称及货物品名),以达到顺利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最终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2)洗票变造法。犯罪嫌疑人通过购买小额商品取得发票,交由他人洗票变成空白的发票,再进行虚开、出售给他人,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3)真票实开法。根据用票企业的用票需求,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的一系列加工企业或废旧回收企业直接用从税务部门领取的真实发票进行虚开,由于此类方法通常伴有伪造的虚假交易和资金空转等犯罪伎俩,因此虚开的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虚开的发票后果严重,涉及面广、量大。

  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实施了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可构成本罪。至于何谓“情节严重”,留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从本条规定上看,虚开普通发票犯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特殊要求。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直接故意。虚开普通发票的,多为收取高额手续费,即“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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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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