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10: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2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确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诅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要犯论处。单位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单位也可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主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亍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至于保险诈骗罪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投保前,也可以产生于投保后;也既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也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影响保险诈骗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适当予以考虑。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1927.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