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10: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确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诅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要犯论处。单位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单位也可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主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亍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至于保险诈骗罪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投保前,也可以产生于投保后;也既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也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影响保险诈骗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适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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