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13: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通常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斥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谴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向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所谓“软条款”占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以发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留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可撤销的“陷阱”信用证。从这几年对外贸易实践看,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主要表现在奠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开证行签发通知书后生效;(2)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妻,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于,进口商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就利用这芝时间,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要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甚至有的国外小银行,其本身的资金就少于信用证所开具的金额,仍以开证行名义为进口商开具信用证,待进口商取得货物后,宣告资不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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