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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他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13: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他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牟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随着国翰贸易的发展由银行介入而产生的付款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运用一个或多个银行的金碗技能及信誉,加速国际间付款的进行。信用证交易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互相结合它能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的保证。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安全保障,他扁银行付款后便能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同时他还可以在信用证中加上一些特别条款对萋方实行控制,以保证在所有条件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才向卖方付款;而卖方只要提交了无瑕疵的、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这不必依赖于买方的意愿或者台|力。同时,使用信用证交易还在相当程度上为出口方、进口方提供资金融通,因此信斥证支付方式成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付款方式。同时,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也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可能。利用信用证诈骗活动,不仅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使信用证的安全信誉受多极大破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危害严重。

  2、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由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即使出于故意,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信用证打包贷款后,并没有占有贷款之目的,亦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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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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